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我中心决定,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即在受理申请时,中心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我中心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附: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乐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