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1,国务院);
(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25,国务院办公厅);
(4)《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3.7,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2.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5.3,国家防总);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7,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3,国务院);
(1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3,国务院);
(1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7,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3)《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18.7,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二、有关预案、技术标准及有关文件
(1)《防洪预案编制要点》(1996,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2)《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1.8,国务院);
(3)《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编制大纲》(2006.3,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12.29,国务院办公厅);
(5)《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6.3.24,国务院办公厅);
(6)《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754-2017);
(7)《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导则》(SL666-2014);
(8)《蓄滞洪区运用预案编制导则》(SL488-2010);
(9)《洪水调度方案编制导则》(SL596-2012);
(10)《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1)《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16.3,江西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12)《景德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0.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3)《城市防洪应急总体预案编制提纲》;
(14)《江西省2020年度超标洪水防御工作方案》;
(15)《关于加强强降雨期间山丘区人员转移避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汛办【2021】1号)。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乐平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下同)、台风暴雨灾害、干旱灾害、洪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暴雨、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衍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