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信用管理工作,逐步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应急管理部出台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拟结合实际制定我省《细则》,细化相关工作流程和规范文书格式。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24条,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谁来列入、把谁列入、怎么列入、列入后的管理措施、移出和信用修复方式等方面,明确了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工作原则、适用对象、列入和移出流程、信用修复等方面内容。
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明确制定《细则》的意义、工作原则和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适用主体。
第四条至第五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条件。延用《管理办法》明确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第六条,列入后的管理措施。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对象采取的六种措施。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列入程序。明确列入程序中告知、决定、送达、异议处理、公示、系统录入等具体工作的操作方式、时限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移出方式。明确被列入对象管理期满移出、申请提前移出和认定列入的依据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列入情形时的三种移出名单方式。
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提前移出(信用修复)程序。明确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的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受理、决定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条至二十一条,解除和恢复管理措施。明确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移出决定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恢复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救济途径。明确被列入对象对列入决定或不予提前移出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附录。提供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11种文书参考格式。
第二十四条,解释权。明确《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三、主要特点
一方面,细化工作流程规范名单管理工作。《细则》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列入程序的告知、决定、公示、系统填报,提前移出程序的申请、受理、决定等程序的工作流程。同时,为全省应急管理部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提供了13种文书参考格式,统一规范基层开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
另一方面,线上线下同步开展便捷信用修复。《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被列入对象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可通过线上、线下开展,拓宽了信用修复渠道,提高了修复效率,便捷了信用主体,有助于优化我省安全生产领域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