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2026年度卫生健康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信息来源:
乐平市卫健委
发布日期:
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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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抽查任务(专业领域) | 主要抽查事项(内容摘要)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和比例(乐平市) | 预计目标数(示例) | 抽查时间段 | 备注 |
| 1 | 公共卫生 | 1. 学校教学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等。 | 学校、游泳场所、住宿场所等公共场所、供水单位、涉水产品企业、餐具饮具消毒单位、托育机构。 | 按省计划比例执行,例如:辖区18%的学校、全部人工游泳场所、20%住宿场所等。基数需从本地系统获取。 | 根据本地实际机构数量和省级比例要求计算得出。 | 2026年4月—11月 | 1. 游泳场所需在8月15日前完成抽查及数据填报。 |
|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质量等。 | 2. 托育机构数据暂不上报国家系统。 | ||||||
| 3.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及水质。 | |||||||
| 4. 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合规性及产品质量。 | |||||||
| 5.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 | |||||||
| 6. 托育机构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等。 | |||||||
| 2 | 职业与放射卫生 |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 | 用人单位、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健康检查与诊断机构。 | 用人单位不低于省级下达任务数(结合本地实有数);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抽查比例100%;放射诊疗机构抽查比例20%。 | 根据省级下达任务和本地机构数量计算。 | 2026年4月—11月 | 1. 职业卫生用人单位抽查需在4月底前向市级报送任务清单。 |
| 2. 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报告质量、服务规范性。 | 2. 对用人单位、放射诊疗机构的检查需延伸检查其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服务。 | ||||||
| 3. 放射诊疗机构许可、防护、设备与管理。 | |||||||
| 4. 职业健康检查、诊断机构备案、报告质量。 | |||||||
| 3 |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 | 1. 预防接种管理。 | 二级以上医院、一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控机构等。 | 40%二级以上医院、10%一级医院、3%基层医疗机构、100%采供血及疾控机构、100%上年度重点监督单位。 | 根据本地各类医疗机构数量计算。 | 2026年4月—11月 | 监督抽检数量不低于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量的6%。 |
| 2. 传染病疫情报告与控制。 | |||||||
| 3.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 | |||||||
| 4. 医疗废物处置。 | |||||||
| 5.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 |||||||
| 4 | 消毒产品 | 生产条件、过程、原料、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产品标签说明书、非法添加等。 | 第一、二、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抗(抑)菌剂企业、卫生用品企业、经营单位等。 | 按省计划比例执行,如:5%的一、二、三类企业(抗抑菌剂等除外);50%的抗(抑)菌剂企业;经营单位每区县不少于10家。 | 根据本地生产企业名录和比例要求计算。 | 2026年4月—11月 | 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对发现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严厉惩处,并做好跨辖区通报。 |
| 5 | 医疗卫生 | 机构人员资质、药品器械管理、医疗技术、医疗文书、医疗质量安全、依法执业等。 | 医院(含民营)、社区卫生机构、卫生院、诊所、村卫生室、医疗美容、母婴保健、精神专科医院等。 | 12%医院(民营不低于50%)、3%社区卫生中心/卫生院/口腔机构、1%村卫生室、5%诊所等。医疗美容机构50%、母婴保健机构50%、精神专科医院12%。 | 根据本地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数量计算。 | 2026年4月—11月 | 新增对手术分级管理、委属(管)医院对外合作、细胞与基因治疗、医疗数据管理等情况的检查。 |
| 6 | 血液安全 | 血站/浆站执业资质、血源管理、检测、储存运输、临床用血管理等。 | 血站、单采血浆站、临床用血医疗机构。 | 50%一般血站、100%特殊血站及单采血浆站、6%临床用血医疗机构。 | 根据本地相关机构数量计算。 | 2026年4月—11月 | —— |
| 7 | 中医医疗机构 | 在医疗卫生监督基础上,增加中医药人员配备、中药饮片管理、中医医疗广告等检查。 | 中医医院、中医诊所、门诊部等。 | 中医医院抽检比例10%,其他中医医疗机构抽检比例3%。 | 根据本地中医医疗机构数量计算。 | 2026年4月-11月 | —— |
| 总体要求 | 1. 职业卫生用人单位抽查任务由市级抽取,其他任务由国家卫生健康监督平台统一抽取。 2. 检测工作原则上由疾控机构承担。 3. 抽查结果需依法公开,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4. 所有抽查数据(除托育机构)需在2026年11月20日前完成填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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