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省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商务服务业字〔2022〕115号)、《关于开展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赣财建〔2022〕27号)和《江西省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乐平市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项目考核验收方案。
一、验收依据
根据《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商务服务业字〔2022〕115号)、《关于开展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赣财建〔2022〕27号)、《关于做好2022年、2023年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商务服务业字〔2022〕214号)、《江西省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赣商务服务业字〔2023〕99号)、《江西省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项目考核验收暂行办法》(赣商务流通字文件〔2024〕33号)、《乐平市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字〔2023〕4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二、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和标准,按照《江西省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项目考核验收暂行办法》(赣商务流通字文件〔2024〕33号)、《乐平市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字〔2023〕46号)、项目有关规定的相关文件要求、项目责任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等进行验收。
三、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建企业根据实施进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验收申请、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验收资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商务局、供销联社及有资质的第三方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
(三)在项目实施现场实时查阅相关数据,听取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整体建设情况,了解项目实施建设过程与现状。
(四)实地核验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建设目标和项目绩效指标达成情况。
(五)核验申请验收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合同、账目明细与财务凭证、达成绩效指标的证明材料等。
(六)形成项目验收意见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验收项目、验收工作开展情况、验收结论等。
四、验收结果
(一)本项目验收采取阶段性验收和项目建成后总体验收。
(二)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报告、查看材料等方式进行。
(三)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两种。单个项目验收得分70分及以上视为通过验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通过处理:
1.经验收专家组确认,项目建设未紧密围绕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或与试点内容关联度不高的;
2.未达到项目实施方案中承诺的主要任务或经济指标的;
3.验收文件材料不真实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4.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
5.未达到验收主要技术参数要求的;
6.未经批准对建设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
7.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8.实施单位同一项目此前已获得财政补贴的;
9.发现项目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
(五)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作出是否予以验收结论。
1、验收结果确认:专家组根据现场验收情况,形成验收结果并由参加验收的人员书面签字确认,项目验收通过的,予以《验收确认单》及《验收报告》;
2、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商务局、供销联社以书面形式通知,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附件:1.县级物流配送中心试点项目考核验收标准
2.“互联网+第四方物流”供销集配体系试点项目考核验收标准
3.乡村末端配送网点试点项目考核验收标准
4.县乡村共同配送试点项目考核验收标准
5.物流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考核验收标准
6.县域物流数字化运营平台试点项目考核验收标准
7.冷链物流设施试点项目考核验收标准
县级物流配送中心试点项目考核验收标准 | ||||||
企业名称: | ||||||
序号 |
指标 |
考核验收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 |
备注 |
1 |
建设用地规模 |
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是否达到《指南》要求 |
10 |
一类配送中心占地面积达到100亩(含)以上,二类配送中心占地面积要求达到50亩(含)以上,三类配送中心占地面积达到30亩(含)以上,均得8分;这三类占地面积每增加10亩,增加1分,满分10分;每减少10亩,扣减1分。 |
||
2 |
功能区分布 |
配送中心物流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内部功能区划分情况 |
20 |
物流作业区包括储存保管区、进货验收区、拣选分拣区、流通加工区、集货配送区等;辅助作业区包括车辆停靠区、车辆进(发)货口、装(卸)平台、停车场、配送中心内通道、绿化以及车辆维修区、道路、设备维修区等;办公生活区包括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卫生间、餐厅等。根据配送中心实际情况,功能区划分是否包含上述区域,功能区分布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视情况而定,酌情给分。 |
||
3 |
物流资源整合率 |
[县域内已整合物流资源(快递物流、零担专线、冷链等)/县域内全部物流资源(快递物流、零担专线、冷链等)]*100% |
20 |
物流资源整合率达到25%(含)以上,得20分;整合率达到20%(含)以上,得15分;整合率达到15%(含)以上,得10分;整合率达到10%(含)以上,得5分;整合率未达到10%,不得分。 |
||
4 |
市场占有率 |
[配送中心全年商品配送量/全县全年商品配送量]*100% |
20 |
配送中心全年商品配送量占全县全年商品配送量25%(含)以上,得20分;配送量占20%(含)以上,得15分;配送量占15%(含)以上,得10分;配送量占10%(含)以上,得5分;配送量未达到10%,不得分。 |
||
5 |
仓库利用率 |
[实际使用仓库面积(容积、货位)/仓库可存货总面积(容积、货位)]*100% |
15 |
仓库利用率达到80%(含)以上,得15分;70%(含)以上,得12分;60%(含)以上,得8分;50%(含)以上,得6分;50%以下,不得分。 |
||
6 |
库存周转次数 |
[平均库存量/发货量]*100% |
15 |
年库存周转次数9次(含)以上,得15分;年库存周转次数8次(含)以上,得12分;年库存周转次数7次(含)以上,得8分;年库存周转次数6次(含)以上,得6分;年库存周转次数6次以下,不得分。 |
||
合 计 |
100 |
|||||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互联网+第四方物流”供销集配体系试点项目考核验收标准
企业名称:
序号 |
指标 |
考核验收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 |
备注 |
1 |
建设标准化 |
集配企业组建运营情况 |
15 |
1.成立县级集配企业得7分,否则不得分。 |
||
2 |
集配中心升级改造情况 |
15 |
1.集配中心建设面积达到标准得5分,未达到标准不得分(集配中心建设面积标准:县域常住人口30万以下,集配中心建设面积30亩以上;县域常住人口30-60万,集配中心建设面积50亩以上;县域常住人口60万以上,集配中心建设面积100亩以上)。 2.集配中心安装了自动化分拣设备,能基本实现自动化作业得5分,否则不得分。 3.集配中心配备有托盘、货架、叉车、液压车、运输配送车辆和农产品分选、包装覆膜、加工、冷藏冷冻等设施,此项视设施配备情况酌情给分,不超过5分。 |
|||
3 |
乡村集配站点覆盖率 |
10 |
1.乡(镇)供销集配网点覆盖率达到100%得5分,达到80%(含)以上得3分,未达到80%不得分。 |
|||
4 |
运营规范化 |
业态整合 情况 |
15 |
集配中心具备快递、快消品、农产品、农资、同城生鲜、电商直播等3种(含)以上经营业态得15分,达到2种以上业态得10分,只有1种业态得5分。 |
||
5 |
集中运营 情况 |
10 |
对入驻集配中心的企业实现了统一仓储、统一分拣、统一运输、统一配送、统一揽收,得10分,每有一个环节未统一运营管理扣2分,最低不得分。 |
|||
6 |
数字信息系统使用情况 |
5 |
统仓共配使用统一数字化信息系统得5分;仅部分环节使用数字信息化管理的得2分。 |
|||
7 |
服务品牌化 |
寄递成本降低情况。 |
10 |
2023年服务范围内商品流通和居民寄递费用较试点前降低15%(含)以上,得10分;降低5%-15%得8分;降低5%以内得5分;未降低不得分。 |
||
8 |
配送货量提升情况 |
10 |
2023年上下行物流配送件数较试点前增长15%(含)以上,得10分;增长5%-15%得8分;增长5%以内得5分;未增长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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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品牌建设情况 |
10 |
按照供销集配体系品牌应用规范,使用统一字号、统一形象,车辆、设备、服装等统一印制“供销集配”品牌标识,得10分,每有一个未统一标识得地方减2分,最低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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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3
乡村末端配送网点试点项目考核验收标准 | ||||||
企业名称: | ||||||
序号 |
指标 |
考核验收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 |
备注 |
1 |
乡镇网点面积 |
[符合要求乡镇网点数/实有乡镇数]*100% |
15 |
单个乡镇网点作业面积要求达到100平方米(含)以上。95%(含)以上网点达到,得15分;90%(含)以上网点达到,得12分;80%(含)以上网点达到,得10分;70%(含)以上网点达到,得8分;70%以下,不得分。 |
||
2 |
村级网点面积 |
[符合要求村级网点数/实有行政村数]*100% |
15 |
单个村级服务站作业面积要求达到20平方米(含)以上。95%(含)以上网点达到,得15分;90%(含)以上网点达到,得12分;80%(含)以上网点达到,得10分;70%(含)以上网点达到,得8分;70%以下,不得分。 |
||
3 |
村级网点覆盖率 |
[建设改造的村级服务网点/所有具备条件的行政村]*100% |
25 |
村级网点覆盖率达到90%(含)以上,得25分;覆盖率80%(含)以上,得20分;覆盖率70%(含)以上,得15分;覆盖率70%以下,不得分。 |
||
4 |
乡村网点共享率 |
[引导乡村交通、邮政、商贸等资源共享的乡村末端网点数量/全部乡村末端网点数量]*100% |
25 |
乡村网点共享率达到60%(含)以上,得25分;50%(含)以上,得20分;40%(含)以上,得15分;30%(含)以上,得10分;30%以下,不得分。 |
||
5 |
统一 标识率 |
[具备统一规范的工作制度和统一的门头标识网点数量/全部乡村末端网点数量]*100% |
10 |
统一标识率达到90%(含)以上,得10分;标识率80%(含)以上,得8分;标识率70%(含)以上,得6分;标识率60%(含)以上,得4分;标识率60%以下,不得分。 |
||
6 |
网点设备配置率 |
[具备完善的设备(如存储、打包、装载等器具)的网点数量/全部乡村末端网点数量]*100% |
10 |
网点设备配置率达到90%(含)以上,得10分;配置率80%(含)以上,得8分;配置率70%(含)以上,得6分;配置率60%(含)以上,得4分;配置率60%以下,不得分。 |
||
合 计 |
100 |
|||||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4
县乡村共同配送试点项目考核验收标准 | ||||||
企业名称: | ||||||
序号 |
指标 |
考核验收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 |
备注 |
1 |
供应商整合率 |
[供应商数量×供应商统仓统配的商品品类(或商品数量)/供应商代理品类总量(或商品总量)]*100% |
20 |
供应商整合率达到12%(含)以上,得20分;整合率达到10%(含)以上,得15分;整合率达到8%(含)以上,得10分;整合率达到6%(含)以上,得5分;整合率未达到6%,不得分。 |
||
2 |
车辆往返满载率 |
[配送商品总量(重量或体积)+返程载货总量(重量或体积)]/[配送车次总载重(总吨位或总体积×2]*100% |
20 |
往返满载率达到50%(含)以上,得20分;往返满载率45%(含)以上,得15分;40%以上,得10分;35%(含)以上,得5分;未达到35%,不得分。 |
||
3 |
共同配送率 |
[共同配送的商品品类(或商品数量)/总商品品类总量(或商品总量)]*100% |
20 |
共同配送率达到60%(含)以上,得20分;50%(含)以上,得15分;40%(含)以上,得10分;30%(含)以上,得5分;未达到30%,不得分。 |
||
4 |
日均配送车次 |
近一个月内试点实施企业所有配送车辆配送总车次/(总配送车辆数*当月天数) |
20 |
配送车次达到2次(含)以上,得20分;配送车次达到1.5次(含)以上,得15分;配送车次达到1次(含)以上,得10分;配送车次达到0.5次(含)以上,得5分;配送车次未达到0.5次,不得分。 |
||
5 |
车辆 运力数 |
整合车辆数量(包含自购和租赁车辆) |
20 |
一类配送中心整合车辆数达到30辆以上,二类配送中心整合车辆数达到20辆以上,三类配送中心整合车辆数达到10辆以上,均得15分;这三类配送中心车辆每增加1辆,增加1分,满分20分;每减少1辆,扣减1分。 |
||
合 计 |
100 |
|||||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5
物流标准化建设试点项目考核验收标准 | ||||||
企业名称: | ||||||
序号 |
指标 |
考核验收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 |
备注 |
1 |
叉车数量 |
手动液压叉车、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等各种类叉车数量是否达到《指南》要求 |
20 |
一类配送中心叉车总数量达到12台(含)以上,二类配送中心叉车总数量达到9台(含)以上,三类配送中心叉车总数量达到5台(含)以上,均得15分;这三类配送中心叉车数量每增加1台,增加1分,满分20分;每减少1台,扣减1分。 |
||
2 |
总货位数 |
整体货架可以存储单元货位的总数(一个单元货位可放置一个标准托盘1200mm*1000mm) |
20 |
一类配送中心总货位数量达到4000个(含)以上,二类配送中心总货位数量达到3000个(含)以上,三类配送中心总货位数量达到2000个(含)以上,均得15分;这三类配送中心货位数量每增加200个,增加1分,满分20分;每减少200个,扣减1分。 |
||
3 |
标准化仓库使用率 |
仓库建设符合是否达到《指南》要求 |
20 |
配送中心设计主要参数是否符合《指南》要求,如完全符合,得20分;未完全符合,视情况而定,酌情给分。 |
||
4 |
标准化托盘(周转筐)使用率 |
[标准化托盘(周转筐)数量/托盘(周转筐)总数]*100% |
20 |
标准化托盘(周转筐)使用率达到60%(含)以上,得20分;50%(含)以上,得15分;40%(含)以上,得10分;30%(含)以上,得5分;30%以下,不得分。 |
||
5 |
标准化车辆使用率 |
[标准化货运车辆数/货运车辆总数]*100% |
20 |
标准化车辆使用率达到60%(含)以上,得20分;50%(含)以上,得15分;40%(含)以上,得10分;30%(含)以上,得5分;30%以下,不得分。 |
||
合 计 |
100 |
|||||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6
县域物流数字化运营平台试点项目考核验收标准 | ||||||
企业名称: | ||||||
序号 |
指标 |
考核验收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 |
备注 |
1 |
平台运营人员规模 |
操作平台各系统的专职专业人员数量 |
10 |
专职专业人数人数达到3人(含)以上,得10分;每减少1人,扣减2分;0人,不得分。 |
||
2 |
业务系统 使用率 |
平台可提供的系统数量是否齐全 |
20 |
平台可提供订单管理(OMS)、仓库管理(WMS)、运输管理(TMS)、数字化分析、视频监控等系统,一项4分,满分20分。 |
||
3 |
平台服务 功能 |
平台管理服务功能是否完善 |
20 |
平台应具备资源整合、仓储资源和配送信息资源服务、订单管理、仓储管理、配载管理、车辆调度、路径优化、车辆监管、运力调控等功能。功能完善率达到80%(含)以上,得20分;75%(含)以上,得15分;70%(含)以上,得10分;65%(含)以上,得5分;65%以下,不得分。 |
||
4 |
运营平台接入企业数 |
物流配送中心企业、试点实施企业、网点是否接入运营平台 |
10 |
物流配送中心企业、试点实施企业、网点完全接入运营平台,得10分;未完全接入运营平台,视情况而定,酌情给分。 |
||
5 |
运作模式成熟 |
运作模式是否成熟 |
20 |
模式成熟,得20分;模式不够成熟,视情况而定,酌情给分。 |
||
6 |
资源互通共享 |
系统间数据互联互通 |
20 |
系统间数据互通共享,得20分;系统间数据未完全实现互通,视情况而定,酌情给分。 |
||
合 计 |
100 |
|||||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7
冷链物流设施试点项目考核验收标准 | ||||||
企业名称: | ||||||
序号 |
指标 |
考核验收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 |
备注 |
1 |
冷库功能区 |
建有满足物品时空要求的功能区 |
20 |
建有满足物品时空温度要求的功能区,包括但不限于低温穿堂或封闭月台、预冷间或复冷间等,视情况而定,得1-20分。 |
||
2 |
气密性情况 |
冷藏车、冷库门的气密性情况 |
10 |
冷藏(冻)车厢(箱)干净整洁,冷库门配备有与运输车辆对接的密封装置、防撞设施、冷库门有冷风幕或耐低温透明门帘等,视情况而定,得1-20分。 |
||
3 |
数据采集终端配置 |
冷库、冷藏车是否装有温度探头 |
10 |
冷藏(冻)车(厢、箱)、冷库内、外有必要的温度数据采集终端,并有定期检查校正记录,视情况而定,得1-20分。 |
||
4 |
温度监控 系统 |
温度监控系统及温度数据保存时效 |
20 |
冷藏(冻)车(厢、箱)、冷库内测温点分布均匀,温度实时监测并记录,自物品交与委托方之日起应保存不低于6个月的温度数据,可查询,得20分;冷藏(冻)车(厢、箱)、冷库内测温点分布均匀,温度定时监测、记录,自物品交与委托方之日起温度数据保存2-6个月,视情况而定,酌情给分。 |
||
5 |
冷藏车 使用率 |
(冷藏车数量/货运车辆总数)*100% |
20 |
冷藏车使用率达到10%(含)以上,得10分;每上升1%,增加1分,满分20分。 |
||
6 |
末端网点 冷链设施 |
末端网点是否配置冷藏陈列柜、冷柜 |
10 |
配置安装齐全,得10分,未齐全,视情况而定,酌情给分。 |
||
7 |
应急预案 |
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虫害、鼠灾、车辆故障、冷机故障、断电、液氨突发泄漏等应急预案 |
10 |
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得10分;建立应急预案,但有部分缺失,视情况而定,酌情给分。 |
||
合 计 |
100 |
|||||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