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股室:
现将《商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商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精神,对市场主体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法推行市场经营活动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我市商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如下表。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免罚条件 (同时满足) |
1 |
对未按照规定在30 日内办理备案的发卡企业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 一)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二) 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三) 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
经提醒、约谈,且在责令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
2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备用金义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九条第一款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 第十条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 (二)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 (三)依法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 (四)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 第四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经提醒、约谈,且在责令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