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务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精神,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牵头单位调整等事项的批复》(赣府字〔2021〕70号)要求,经市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将《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局机关各业务股要把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责任落实。要根据市局《计划》内容和风险分类,认真做好“一单、两库、一计划”等基础性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市场监管领域抽查工作计划。
二、明确任务,精心组织。市局机关各业务股要加强工作指导,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着力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各自监管重点和监管任务,加大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确保抽查工作计划按时保质完成。
三、公示结果,强化约束。要牢固树立“公开就是监管”和“抽查结果未公示视为未完成抽查”的观念,实现抽查检查、结果录入、会商研判、审核批准、公示发布等环节的制度化、标准化。局本级抽查检查结束后,各业务股要填报《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录入公示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和江西省行政执法服务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按照“双向共享”的原则,及时共享至江西省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为分类结果动态更新提供实时数据支持。对抽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准入审批环节反馈,发现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办案机构依法立案查处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请各业务股及时认领上级下发的双随机任务,根据本计划制定我局双随机任务并执行。认领执行双随机任务后,请各业务股做好检查情况汇总工作,并于2024年12月20日前将检查工作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信用监管股。
附件1:《乐平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附件2:《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录入公示审批表》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8日
附件1:
乐平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监管事项主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时间 |
实施股室 |
1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企业3%以内 个体1% 农专3% |
1次/年 |
3月-9月 |
信用监管股 |
2 |
对市场主体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对市场主体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
3 |
对市场主体经营(驻在)期限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对市场主体经营(驻在)期限的行政检查 | |||||
4 |
对市场主体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对市场主体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
5 |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 |||||
6 |
对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对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行政检查 |
企业3%以内 | ||||
7 |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行政检查 | |||||
8 |
对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对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政检查 | |||||
9 |
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企业3%以内 个体1% 农专3% |
1次/年 |
3月-9月 |
信用监管股 |
10 |
对直销经营行为的监管 |
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行政检查 |
市级分公司的直销企业 |
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是否违反《直销管理条例》 |
40% |
1次/年 |
3月-9月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11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行政检查 |
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经营者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实施混淆行为、是否贿赂他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是否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是否进行有奖销售,是否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是否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 |
20% |
1次/年 |
3月-9月 | |
12 |
对传销行为的监管 |
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传销行为的行政检查 |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传销行为 |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的;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组织策划《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的;参加《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的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的 |
10% |
1次/年 |
3月-9月 | |
13 |
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管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企业、社会组织、机关和事业单位等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
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依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
50% |
1次/年 |
3月-9月 |
质量与认证监督管理股 |
14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的监管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且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1.获证企业是否继续符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 |
50% |
1次/年 |
3月-9月 |
质量与认证监督管理股 |
15 |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管 |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认证获证组织 |
检查认证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
50% |
1次/年 |
3月-9月 | |
16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监管 |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行政检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相关的法人、个人 |
检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活动中产品的使用者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
50% |
1次/年 |
3月-9月 | |
17 |
对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管 |
对有机产品认证的行政检查 |
本行业相关的法人、个人 |
对辖区所有产品认证活动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
50% |
1次/年 |
3月-9月 | |
18 |
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需办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 |
1.获证企业是否继续符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 |
50% |
1次/年 |
3月-9月 |
质量与认证监督管理股 |
19 |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获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医疗器械经营者 |
检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否取得供应商资质,是否进行索证索票,是否制作出入库台账 |
2% |
1次/年 |
3月-9月 |
医疗器械股 |
20 |
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监管 |
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情况的进行检查。查看是否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是否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2% |
1次/年 |
3月-9月 | |
21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监管 |
对经营者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5% |
1次/年 |
3月-9月 |
价监股 |
22 |
对收费行为的监管 |
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当前,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1987年出台的《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只规定了物价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实践中,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进行监管) |
行政事业单位 |
行政事业性单位乱收费行为 |
5% |
1次/年 |
3月-9月 | |
23 |
对拍卖行为的监管 |
对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企业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 |
20% |
1次/年 |
3月-9月 |
市场主体股 |
24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 | ||||||
25 |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否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 ||||||
26 |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 | ||||||
27 |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 | ||||||
28 |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 | ||||||
29 |
是否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
企业 |
是否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
20% |
1次/年 |
3月-9月 |
市场主体股 | |
30 |
对拍卖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拍卖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行为 | ||||||
31 |
对拍卖人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拍卖人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 ||||||
32 |
对拍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拍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行为 | ||||||
33 |
对拍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拍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行为 | ||||||
33 |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 |
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场里出售野生动物经营者 |
市场内出售野生动物经营行为 |
3% |
1次/年 |
3月-9月 | |
34 |
对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通过投诉、举报、日常检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检查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 |||||
35 |
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市场内出售野生动物经营行为 | |||||
36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配合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检查各类市场中有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是否有合法来源证明 | |||||
37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配合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处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检查其营业执照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 |||||
38 |
对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场内对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者 |
市场内对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行为 |
3% |
1次/年 |
3月-9月 |
市场主体股 | |
39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通过投诉、举报、日常检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检查是否有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 | |||||
40 |
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配合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处罚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
41 |
对文物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 |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是否取得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有无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有无设立文物商店 |
5% |
1次/年 |
3月-9月 |
市场主体股 |
42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检查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查处 | |||||
43 |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文物商店是否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是否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 |||||
44 |
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有无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是否设立文物商店 | |||||
45 |
对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是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
46 |
对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是否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 |||||
47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检查 |
无照经营者 |
检查经营者是否办理营业执照 |
5% |
1次/年 |
3月-9月 |
市场主体股 |
48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平台内用户管理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用户设置条件的行政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主体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3% |
1次/年 |
3月-9月 |
网监股 |
49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行政检查 |
电子商务经营者 |
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否存在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3% |
1次/年 |
3月-9月 | |
50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核验真实信息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
3% |
1次/年 |
3月-9月 | |
51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保管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的行政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
3% |
1次/年 |
3月-9月 | |
52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 |
对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行政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
3% |
1次/年 |
3月-9月 |
网监股 |
53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的监管 |
对持续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3% |
1次/年 |
3月-9月 | |
54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区分自营的业务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的行政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是否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
3% |
1次/年 |
3月-9月 | |
55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行政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 |
3% |
1次/年 |
3月-9月 | |
56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照亮证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证亮照的行政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
3% |
1次/年 |
3月-9月 | |
57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行为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的行政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其搭售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
3% |
1次/年 |
3月-9月 | |
58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监管 |
对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行政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检查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其对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方式选项 |
3% |
1次/年 |
3月-9月 | |
59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信用评价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用评价制度的行政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评价规则;是否为消费者提供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是否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而服务的评价。是否为消费者提供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是否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评价规则;是否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而服务的评价 |
3% |
1次/年 |
3月-9月 |
网监股 |
60 |
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全市餐饮单位 |
查看餐饮单位持证经营情况; 10桌以上食品是否留样;是否履行食品原材料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是否规范 |
2% |
1次/年 |
3月-9月 |
餐饮股 |
61 |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学校、养老院等食堂、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监管对象;3.对选定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
62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本法情况的行政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者 |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63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的行政检查 |
学校、养老院等食堂、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
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
64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乐平市食品销售单位 |
抽检乐平市市场在售食品是否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
10% |
1次/年 |
3月-9月 |
消保股 |
65 |
对个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为的监管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
核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取得与所从事的作业工作相适应的许可证;是否通过与所从事的特种设备作业工作相适应的技能培训;核查作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核查劳动聘用记录是否按要求登记 |
5% |
1次/年 |
3月-9月 |
特种设备股 |
66 |
对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为的监管 |
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管理特种设备的管理符合要求核查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由具有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企业制造,是否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核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经检验合格、取得使用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具备牌照);核查特种设备是否在有效检验期内;核查特种设备维护与使用登记是否及时、规范。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符合要求核查是否配足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核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核查劳动聘用记录是否准确;核查所取得许可证是否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管理场地的管理符合要求核查特种设备使用场地逃生通道、应急救援通道是否畅通;核查各类警示标志是否按照要求摆放;核查特种设备安全使用须知是否张贴。 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管理安全制度符合要求核查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核查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档案;核查日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工作是否开展到位并有记录。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管理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符合要求核查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预案是否规范;核查是否按照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
5% |
1次/年 |
3月-9月 |
特种设备股 |
67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 |
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 |
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 |
4% |
1次/年 |
3月-9月 |
商广股 |
68 |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
69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行政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 |||||
70 |
对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的行政检查 |
广告主 |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2、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 |||||
71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 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 | |||||
72 |
对广告主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广告主 |
对广告主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情况 | |||||
73 |
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监管 |
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
(一)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二)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三)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四)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 ||||
74 |
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
对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行政检查 |
商标代理机构 |
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是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是否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存在不得注册情形未明确告知委托人;是否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或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是否擅自变更住所;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欺诈、商业贿赂、提供虚假证据;是否有其他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如申报驰名商标材料中弄虚作假等) |
4% |
1次/年 |
3月-9月 |
商广股 |
75 |
对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对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企业 |
对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4% |
1次/年 |
3月-9月 |
商广股 |
76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1.检查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是否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是否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查看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人是否有《集体商标使用证》。核对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人是否为商标注册人章程中的集体成员。 2.检查证明商标使用人是否未履行该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就使用该证明商标。查看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商标使用人是否有《证明商标使用证》。 3.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注册人是否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查看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商标使用人是否与商标注册人一致。 | |||||
77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管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的行政检查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2、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
4% |
1次/年 |
3月-9月 |
商广股 |
78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8% |
1次/年 |
3月-9月 |
知识产权保护 股 |
79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行政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
80 |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 |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
获得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的药品经营者 |
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 |
5% |
1次/年 |
3月-9月 |
药化流通股 |
81 |
对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的监管 |
对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
执业药师 |
对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查验《执业药师注册证》、处方审核记录、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在岗服务等事项 |
5% |
1次/年 |
3月-9月 | |
82 |
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管 |
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
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1.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依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5% |
1次/年 |
3月-9月 |
标准计量股 |
83 |
对通过计量标准建标考核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 |
对计量标准器具出具的数据是否准确可靠的行政检查 |
对通过计量标准建标考核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 |
1.对照计量标准考核证书,逐项检查计量器具是否齐备;2.检查计量标准器具是否在有效期内;3.主要标准器具或主要配套设备是否有变更; |
20% |
1次/年 |
3月-9月 | |
84 |
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管 |
对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计量检定人员 |
1.核查是否具备有效的《计量检定员证》或《计量专业项目合格证明》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等资质能力证明;2.对照居民身份证、用人单位名称,核查是否有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计量专业项目合格证明》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3.核查是否有下列行为: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
20% |
1次/年 |
3月-9月 |
标准计量股 |
85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企业、社会团体 |
1、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执行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是否现行有效; 3、检查制定的团体标准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4.企业自我声明公开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是否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
5% |
1次/年 |
3月-9月 | |
86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实施能源计量的监管 |
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从事能源计量活动的用能单位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实施能源计量的行政检查 |
5% |
1次/年 |
3月-9月 | |
87 |
对用重点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
从事能源计量活动的用能单位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实施能源计量的行政检查 | |||||
88 |
对法定计量单位的监管 |
对法定计量单位的行政检查 |
计量单位的使用方 |
对法定计量单位的行政检查 |
5% |
1次/年 |
3月-9月 | |
89 |
对计量器具及计量活动的监管 |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行政检查 |
有关单位和个人 |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行政检查 |
5% |
1次/年 |
3月-9月 | |
90 |
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监管 |
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行政检查 |
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法人 |
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行政检查 |
5% |
1次/年 |
3月-9月 | |
91 |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的监管 |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行政检查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销售者 |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行政检查 |
5% |
1次/年 |
3月-9月 | |
92 |
对计量器具的监管 |
对计量器具的行政检查 |
计量器具 |
计量器具是否依法检定,是否存在计量性能超差 |
5% |
1次/年 |
3月-9月 | |
93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本级发营业执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5% |
1次/年 |
3月-9月 |
特殊食品股 |
94 |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 |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省本级发营业执照的保健食品经营者 |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5% |
1次/年 |
3月-9月 | |
95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1.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确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5% |
1次/年 |
3月-9月 |
食品流通股 |
96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行政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1.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确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5% |
1次/年 |
3月-9月 |
食品流通股 | |
97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政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1.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确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5% |
1次/年 |
3月-9月 |
食品流通股 | |
98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行政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1.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确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5% |
1次/年 |
3月-9月 |
食品流通股 | |
99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环境、设施、设备等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行政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1.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确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5% |
1次/年 |
3月-9月 |
食品流通股 | |
100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行政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1.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确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5% |
1次/年 |
3月-9月 |
食品流通股 | |
101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行政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1.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确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5% |
1次/年 |
3月-9月 |
食品流通股 |
102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政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1.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确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5% |
1次/年 |
3月-9月 |
食品流通股 | |
103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不得入场销售的行政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1.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确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5% |
1次/年 |
3月-9月 |
食品流通股 | |
104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行政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1.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确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5% |
1次/年 |
3月-9月 |
食品流通股 | |
105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行政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
1.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确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5% |
1次/年 |
3月-9月 |
食品流通股 | |
106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开展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对发现不合格情况要求停止销售、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 |
1.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确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5% |
1次/年 |
3月-9月 |
食品流通股 | |
107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行政检查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 |
1.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确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5% |
1次/年 |
3月-9月 |
食品流通股 |
108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1.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确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5% |
1次/年 |
3月-9月 |
食品流通股 | |
109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符合特殊要求的行政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1.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确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5% |
1次/年 |
3月-9月 |
食品流通股 | |
110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1.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确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5% |
1次/年 |
3月-9月 |
食品流通股 | |
111 |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1.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确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5% |
1次/年 |
3月-9月 |
食品流通股 |
112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1.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确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5% |
1次/年 |
3月-9月 |
食品流通股 | |
113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感观性状异常或者掺假掺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1.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确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5% |
1次/年 |
3月-9月 |
食品流通股 |
114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1.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确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5% |
1次/年 |
3月-9月 |
食品流通股 | |
115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准虚假的信息,标注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1.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确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5% |
1次/年 |
3月-9月 |
食品流通股 | |
116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对贮存服务提供者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行政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 |
1.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确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5% |
1次/年 |
3月-9月 |
食品流通股 | |
117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行政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1.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确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5% |
1次/年 |
3月-9月 |
食品流通股 | |
118 |
对食用农产品者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行政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1.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确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检查对象;3.对监管对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
5% |
1次/年 |
3月-9月 |
食品流通股 |
附件2: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录入公示审批表
科室: 时间:
序号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 |
检查时间 |
检查结果 |
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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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准: 审 核: 制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