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务股室:
经市局领导研究决定,现将《乐平市市场监管局2025年度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乐平市市场监管局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
2、《乐平市市场监管局重点监管事项实施清单》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日
附件1
乐平市市场监管局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
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全市营商环境优化升级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和规范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力保障。为做好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市场监管工作,以信用赋能市场监管,提升重点领域监管效能,构建长效治本监管机制,制定乐平市市场监管局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省委“六个江西”的目标任务和市委“五新”战略行动部署,围绕全市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将信用监管作为贯穿市场监管领域的基础性工作、系统性工程和重要着力点,突出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不断提高监管的精准性、科学性,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守住社会安全底线,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以食品、特种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企业监管为切入点,大力推进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不断完善企业信息公示、信用承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举措,形成行之有效的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机制和模式,提升监管效能。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清单之外无检查”的工作要求。要依托江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结合各自职责职能,认真梳理、动态调整监管事项,按照“清单之外无检查”的工作要求确定监管类型,制定、并发布重点监管事项实施清单(见附件2)。
(二)建立重点监管事项企业清单。要对重点监管事项企业实施清单管理,理清监管对象底数。要根据行政许可情况梳理本级市场监管领域重点监管事项企业清单,制定《乐平市市场监管局重点监管事项企业清单》,并依法依规组织检查。同时,依托江西“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做好巡查登记,确保监管行为覆盖及时、全面、精准。
(三)全面归集、公示重点领域企业信息。要立足当前企业信息归集工作基础,推动重点监管事项企业信息全面归集,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重点监管事项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含监督检查、监督抽检)结果等信息,依法依规及时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江西),记于企业名下。树立“公示即监管”的理念,坚持“公示为原则、不公示为例外”,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外,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
(四)积极推进信用承诺。要推动在企业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等环节开展信用承诺,强化企业信用意识。依法依规推进重点领域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核查发现企业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
(五)大力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依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建立的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型,不断优化完善指标体系,提高分类的科学性,共享信用风险分类结果。
(六)统筹推进重点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根据区域和行业风险特点,全面梳理职责范围内的重点监管事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在重点监管事项清单之外,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相结合,提高问题发现能力。
(七)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的约束惩戒。要大力实施市场监管部门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企业实施约束惩戒。完善共享应用机制,将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嵌入重点领域审批、监管业务系统,并主动向其他监管部门推送,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依托公示系统,对重点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以及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实施集中公示、重点曝光。
(八)依法依规实施信用修复。要完善重点领域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信用修复程序,引导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对存在违法情节较重、多次违法失信等情形的企业,严格适用信用修复条件,提高信用修复门槛,加大失信约束力度。
(九)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要适时发布严重失信典型案例,加大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引导公众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社会监督。加强对行业组织的指导,发挥行业信用管理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细化工作目标。要主动压实主体责任,按照“管行业就要管信用、管业务就要管信用”原则,着力将信用监管的措施嵌入重点领域监管的各个环节。要加强对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工作的协调配合,按职责分工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督促检查。要确保重点任务按时推进,加强对重点领域监管对象清单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数据归集等情况通报。要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常态化和长效性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推进重点监管事项制度责任落实不积极、不作为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强化工作保障。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措施,加强对建立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度的宣传,充分发动社会公众参与市场监管,引导社会舆论和各方预期,形成良好氛围。
附件2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监管事项实施清单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清单编码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1 |
对充装单位行为的监管 |
对充装单位的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143060001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第五十七条 |
2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监管 |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045060001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
3 |
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106060001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4 |
对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
对生产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136060001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5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终端产品的产品质量的监管 |
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047060001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6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056060001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056060002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056060003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056060004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环境、设施、设备等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056060005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056060006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056060007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056060008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不得入场销售的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056060009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056060010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056060011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开展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对发现不合格情况要求停止销售、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056060012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056060013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056060014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符合特殊要求的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056060015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056060016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056060017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056060018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感观性状异常或者掺假掺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056060019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056060020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准虚假的信息,标注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056060021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对贮存服务提供者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056060022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056060023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行政检查 |
11360281MB048501XR400310056060024 |
重点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