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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调裁诉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乐平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 2024-11-15 访问量:

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调裁诉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充分发挥人社部门人民法院、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纠纷中的职能优势,整合力量,共同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矛盾,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平安乐平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现就在全市建立劳动争议调裁诉对接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精神,以职工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为导向,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调解的便利性、非对抗性和仲裁、诉讼的权威性、规范性结合起来,合力预防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风险,共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法治思维。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问题,坚持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做到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依法及时化解劳动争议。

(二)坚持调解为先。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充分利用调解化解劳动争议,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最大限度的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三)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典型性、普遍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及案件处理中发现的深层次问题的分析研究,密切关注引发劳动争议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和对策。

    (四)坚持对接协作。加强沟通交流,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调裁诉对接工作遇到的问题,建立工作长效机制,形成调裁诉联动效应。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劳动争议调裁诉对接机制。市人社局、市人民法院、市总工会联合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部署、统筹、协调和监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二)探索实行劳动争议案件协商调解制度。对未经调解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发生企业已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协商调解。仲裁、法院对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争议案件委托工会调解组织依法进行调解,也可以邀请工会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

    (三)组建劳动争议特邀调解员队伍。市人社局、市人民法院和市总工会共同甄选工作责任心强、热心调解工作、法律知识丰富和政策水平较高人员担任调解员(调解员范围:法学专家、律师、符合条件的工会代表以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等),组建劳动争议特邀调解员队伍,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人社每年定期对入册前和聘任期间的特邀调解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四)构建调裁诉对接工作研商制度。市人社局、市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在工作中发现的企业用工趋势变化和劳动争议热点问题要及时对接、共同分析研判,形成调裁诉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性意见。同时在出台涉及劳动关系和职工权益保护的政策文件时,人社、工会组织和法院应充分征询对方的意见和建议。

   (五)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市人社局、市人民法院和市总工会组织建立联络员制度,及时共享劳动争议案件统计数据,互通重大劳资纠纷信息,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劳动争议的受理和调解中的情况及问题。强化群体性纠纷案件的预警对接和联合调处制度,实现预警对接常态化、调处化解多元化。

    (六)建立矛盾纠纷快速处置联动机制。采取联合行动,推动劳动关系领域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市总工会要关注劳动争议中的群体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引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把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市人社局结合实际为农民工、工伤职工、三期女职工等特殊群体开辟仲裁办案绿色通道,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裁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市人民法院强化对劳动者维权力度,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专业化审理。

    (七)建立困难职工联合救助制度。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农民工、困难职工,工会组织、法院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依法帮扶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

    四、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工作范围

    人社、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调裁诉对接工作范围: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追偿,工伤、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索赔,以及劳动者福利待遇保障等适合调解的劳动争议。

   (二)工作内容

    1、对接方式

    调解工作应当以方便当事人为原则,建立以互联网+调解在线服务平台为主,其他调解方式为辅的多元化调解工作机制。

2、工作流程

1)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仲裁机构、法院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仲裁机构应向调解组织出具先行调解告知书;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仲裁机构应及时办理立案手续。

    2)仲裁机构、法院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仲裁机构、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工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邀请工会调解组织协助进行调解。

    3)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经仲裁机构确认,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应当积极引导和督促当事人主动、及时、充分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

    4)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当事人及时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或诉讼立案申请,仲裁机构、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准许。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审查确认或司法确认,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机构、法院应依法出具调解书。

    5)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以书面形式列明争议焦点、调解难点送交仲裁机构或法院。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或继续审理。

    6)仲裁程序中,先行调解期限为仲裁机构收到当事人仲裁申请后至仲裁机构立案,先行调解期限不超过15日。委托调解、协助调解期限不超过15日,当事人一致同意延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0日,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7诉讼程序中,审判机构可征求当事人意见,委派调解期限为30日,诉中委托调解期限为15日,当事人一致同意延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调解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五、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调裁诉对接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明确调裁诉对接工作部门和联络员,在调裁诉程序对接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培训、考核、奖惩以及重大风险预防化解等方面加强沟通交流反馈,及时协调调裁诉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劳动争议调裁诉对接机制的完善。

    (二)加强协调联动。市人社局、市法院、市总工会要加强政策沟通,完善形势研判,相互协调配合,充分听取对方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维护职工权益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总结推广调裁诉对接工作的经验做法,形成各负其责、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

    (三)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现代传媒手段,积极宣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优势,提高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影响,引导当事人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要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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