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1月1日起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
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
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
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
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
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
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
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
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
确定待遇领取地
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归集至待遇领取地
应在待遇领取地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
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
自恢复缴费次月起
停发病残津贴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省级人社部门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