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人社建字〔2021〕1号
关于对市人大六届六次会议第79号建议的答复
彭贵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非农户口办理被征地农民证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严格按照《乐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平市失地农民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乐府办字〔2017〕24号)文件规定开展被征地农民认定发证工作。该文件对被征地农民认定工作各部门的职责做出了规定:
1.各有关乡(镇)、街道办及村委会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登记、汇总,对农户耕地面积和被征耕地面积以及人口数进行初步核对;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户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耕地面积进行复核认定;协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被征地面积进行复核认定。
2.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各有关乡(镇)、街道办呈报的有关农户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耕地面积进行复核认定。
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对各有关乡(镇)、街道办呈报的有关被征用或被划拨的耕地地面积进行复核认定。
4.公安部门负责对失地农户的户籍进行核实认定。
5.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开展审核复核认定工作。
由公安部门负责对失地农户的户籍进行核实认定我局是依据公安部门的认定进行复核办理。经公安部门认定为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属于被征地农民认定范围,在人社部门复核属实的情况下,将不予认定为被征地农民,不发放被征地农民证。
非常感谢您对我市被征地农民认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