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736375999/2025-18435
案件信息公开

信息来源: 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5-09-12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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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号

乐农(渔政)罚2025〕7号

案件名称

许冬冬等使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许冬冬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

处罚履行方式和限期

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电鱼工具一套

2.处以人民币4800元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平市人民政府或者景德镇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

机关名称

乐平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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