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奖励重要指示及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支持青年人才挑大梁、当主角,完善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2024年4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第五次修正的《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办法》)正式施行。为切实将《办法》改革举措贯彻到奖励工作各环节,进一步规范我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等活动,保证我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同时与《办法》保持一致,我厅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借鉴相关省市的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经征求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科研院所,奖励专项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院士专家和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和厅各处室单位的意见,形成了《细则》。
三、主要内容
《细则》分为8章98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9条。明确了科技奖励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授予对象等。
第二章为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共35条。解释了《办法》中涉及的关键词,明确了6个奖项的主要内涵及评定标准等。
第三章为评审组织,共8条。明确了奖励专项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等。
第四章为提名和受理,共17条。明确了提名的条件、责任及不得提名情形等。
第五章为评审,共9条。明确了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奖励专项委员会的评审或审定程序和方式等。
第六章为监督和异议处理,共12条。明确了社会监督四轮公示制度,以及提出异议的条件、处理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等。
第七章为批准和授奖,共4条。明确各奖等奖金数额、奖金分配原则及奖励项目数。
第八章为附则,共4条,明确了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的单位以及本《细则》施行的日期等。
四、主要变化
一是修改了与《办法》不一致的内容。将《办法》中删除的“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调整为“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委员会”,并明确继续履行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二是增加了“科技青年类的省科技奖”相关内容。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增加了“科技青年类”的省科技奖类别,明确了候选人应在“提名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提名年度在江西省工作,且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本省境内”,同时明确了科技青年奖的授予条件和奖金数额。
三是规范了评审委员会。根据《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评审委员会的设立和相应职责,将6个科技奖励类别分为3个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分别为:特别贡献奖、科技青年奖与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审委员会(人物奖),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技术发明奖与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四是提高了部分奖种和奖励等级的提名要求。对提名特别贡献奖,以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需征求3名以上熟悉该学科领域院士的意见。
五是调整了公示时间。为缩短奖励评审周期,参照国家的最新做法,将公示时间和异议受理时间分别调整为10天和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