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校的督导检查
信息来源:
乐平市教体局
发布日期:
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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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4.《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公布)第二条: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5.《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规定。……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办教育督导具体实施工作。……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应针对各级各类教育不同特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实施分类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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