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乐平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并于9月15日(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将意见(纸质版加盖公章)反馈至工信局中小微企业股,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亚华 联系电话:13697987417
联系邮箱:465257932@qq.com
附件:《乐平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乐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31日
附件:
乐平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与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江西省“十四五”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简称《细则》)乐平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优质中小企业是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
第三条乐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本细则负责我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参加乐平市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的,应在乐平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评价和认定
第五条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遵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执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本省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并发布。
第六条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原则上每半年集中评价一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参与自评。乐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并将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名单报景德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景德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我市推荐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江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原则上在每年第三季度集中开展一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实施。创新型中小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乐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并将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名单报景德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景德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并将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我市推荐企业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公告,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八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进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乐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核、实地抽查,并将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名单报景德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景德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核、实地抽查,并将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我市推荐企业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三章动态管理
第九条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乐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初审通过后转报景德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景德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一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地区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乐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初核转报至景德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景德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二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乐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乐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培育扶持
第十四条乐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针对本地区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落实扶持政策,完善配套政策,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十五条乐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加大普惠支持服务力度,提供政府购买服务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公益性服务。积极为中小企业搭建交流展示、项目孵化、产融对接的平台,发掘和培育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七条引导协同创新,推动企业与高校加强产学研合作,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与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白名单发布、共享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企业需求。持续推进企业帮扶活动,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备服务专员,梳理和解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诉求。
第十八条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乐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视情况逐年增加。对我市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我市当年新认定的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乐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乐平市工信局、乐平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引导专精特新企业与产业链链主、龙头企业协同制造,开展供应链配套对接,构建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发展生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乐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实施前已被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23年7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