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稳慎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农字〔2020〕25号)、《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文件法规精神,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及建房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流程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村民理事会(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以及申请人与户主的户籍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组级受理。村民理事会(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召开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会议通过后签署意见,并将农户提交相关资料及会议记录复印件报送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审查。村级组织收到组级提交材料后,审查申请人是否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并将申请人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村小组范围内公示(占用原有宅基地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三层。),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并出具符合“一户一宅”证明材料、村小组公示图片(远近图片各一张,近图公示内容要清晰)、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以及会议记录复印件,一并报送乡镇(街道)审批。
(四)乡镇审批。乡镇(街道)受理后,按照联审联办制度进行审批,乡镇本级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盖章。
1.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事物服务中心分中心签署盖章;
2.农业农村部门审查意见由乡镇经管站签署盖章;
3.其他部门意见(如涉及住建、林业、水利等部门的)由各相关部门乡镇站所签署盖章。
审批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有效期为2年,经批准的宅基地,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乡镇(街道)可派员到市宅改办领取《乐平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街道)依法依规履行审批职责,对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申请建房的,可按照审批流程直接审批。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在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批准后,在村集体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及时将宅基地审批情况报送市宅改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二、建房管控
(一)“一公示”。制作《村民建房信息牌》,在拟建房处公示建房相关信息。
(二)“五到场”。批前选址到场、批后放线到场、开工下基到场、建中巡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附件:1.乐平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控流程图
2.乡镇政府建档管理资料明细
3.村民建房信息牌
乐平市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