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 申请指南

信息来源: 乐平涌山镇 发布日期: 2024-01-02 访问量:

乐平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

申请指南

一、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流程、申请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前款所述对象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网络自助申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实名制账号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如实填写申请信息;

(二)参照窗口申请,提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

  1.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原则上应当在线进行电子授权,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承诺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收取《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救助标准: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难程度分档发放;县级行政区域内人均补差水平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均补差标准。我市城市低保常补对象保障标准为900元/人/月,人均补差为570元/人/月;农村低保常补对象保障标准为670元/人/月,人均补差为440元/人/月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2:30-5:00

办理地点:涌山镇民政办

联系电话:涌山镇民政办0798-6358228

二、特困人员供养

救助标准:我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170/人/月;农村特困全自理人员供养标准为875元/人/月、半失能、失能人员供养标准为1170元/人/月。

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一年以上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自主申请。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所需材料和流程参照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执行,如下: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前款所述对象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网络自助申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实名制账号登录社会救助线上服务平台,如实填写申请信息;

(二)参照窗口申请,提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

  1.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原则上应当在线进行电子授权,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承诺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收取《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2:30-5:00

办理地点:涌山镇民政办

联系电话:涌山镇民政办0798-6358228

三、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乐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及时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基本生活无着落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乐平市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提供的求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机构应当对临时救助申请相关材料当场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对不属于本级经办服务机构职责的,做好政策解释并及时转办。

申请临时救助按规定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家庭财产、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4)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经医保报销和民政局救助后的救助结算清单;

(5)灾害、重大事故证明及图片资料;

(6)委托申请的应提供《申请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7)非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须提供《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声明授权书》,依法对其家庭收入、财产和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8)审核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情况特别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小金额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施。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2:30-5:00

办理地点:涌山镇民政办

联系电话:涌山镇民政办0798-635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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